在Ubuntu中,環境變量名有一些限制。根據POSIX標準,環境變量名應遵循以下規則:
長度限制:環境變量名的最大長度通常為256個字符。
字符集:環境變量名只能包含字母(大寫和小寫)、數字、下劃線(_)和冒號(:)。其他特殊字符可能會導致不可預知的行為。
區分大小寫:環境變量名是區分大小寫的。例如,MY_VAR
和my_var
被視為兩個不同的環境變量。
不能以數字開頭:環境變量名不能以數字開頭,否則可能導致解析錯誤。
預定義變量:某些環境變量名已被系統保留,用于特定的目的。例如,PATH
、HOME
、USER
等。不建議使用這些預定義變量名作為自定義環境變量。
總之,在Ubuntu中,為了確保兼容性和避免潛在問題,請遵循上述規則為環境變量命名。